电梯“吃人”刺痛人心,血的代价和教训为何还不能杜绝悲剧重现呢?说到底还是人的惰性和趋利性在作祟,要克服这些人性的弱点,不仅要强调道德和良心,更需以法治作坚强后盾。公共安全需要法治走在前面,补齐短板,在法律法规层面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,约束各方的行为,法治才是斩断电梯“吃人”魔咒的利剑。
最近,电梯“吃人”成为最刺痛人心的字眼。湖北荆州“7•26” 电梯“噬”人事故令人惊魂未定;7月27日江苏无锡一女子被电梯卡楼板间不幸身亡、广西梧州一名1岁儿童被电梯卷入左手可能不保;7月28日河南潢川16岁男孩因打斗撞开电梯门坠落而亡;7月30日,杭州一名大三女生出电梯时遇急速下降被夹不治身亡。短短5天,电梯安全事故已至4死1伤,20天来,全国已发生8起电梯吃人事故,造成6死14伤。电梯怎么成了吃人的恶魔?
电梯本不“吃人”,电梯安全事故的背后,拷问的其实是人的责任和良心。我们虽有安全设施和标准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、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。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自动组合成牢固的公共安全体系,它更离不开人的责任良心。数据显示,在过去的2年间,我国共发生165起电梯事故,其中死亡人数在93人以上。位居八大特种设备之首。血的代价和教训为何还不能杜绝悲剧重现呢?说到底还是人的惰性和趋利性在作祟,要克服这些人性的弱点,不仅要强调道德和良心,更需以法治作坚强后盾。公共安全需要法治走在前面,补齐短板,在法律法规层面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,约束各方的行为,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,电梯安全更需法治守护。
一、 造成“电梯吃人”的主要原因
1.法律法规缺失。目前,我国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,只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有若干条提到电梯安全相关内容,该法第四条规定“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、经营、使用,实施分类的、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。”但目前还没有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在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系统法规。也就是说,电梯只是被当作特种设备受到安全监管,其中并没有针对电梯的生产制造、安全维护等工作提出具体的监管办法。不能不说法律法规缺失是电梯“吃人”事故频发的首要原因。
2.行业管理混乱。首先,设计生产水平不高,假冒伪劣时有发生。比如荆州商场电梯吞人,专家表示直接原因就是电梯盖板出现松动,存在设计缺陷。其二,维保市场混乱,恶意杀价,成本倒挂,偷工减料,减少检修项目和维保次数;有媒体报道维保从业资格证竟然能在网上买到,可见从业人员队伍也是鱼龙混杂。其三,缺乏核查、监管机制,国家规定每15日检修一次完全成为空话。其四,我国电梯数量年增50余万台,而维保人员年增不足1万,有些地方一名工人每月要维护60多台电梯,要保证质量实不可能。
3.国家标准尚未出台。据统计,我国每天有超2亿人乘坐电梯,这意味着电梯安全几乎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。但到目前为止,电梯国家标准尚还在走审批程序。电梯国家标准是电梯主要部件的判废规范,可以说电梯国家安全标准的缺失,管理的不规范,也是电梯“吃人”事故频发的一大原因。
4.监管主体尚不明确。电梯安全职责到底谁来负责,谁来监管?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。明确监管主体,明确监管职责,严厉问责,也是关键所在。
二、香港及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
1.设立电梯安全专门机构。香港由特区政府机电工程署负责,当局拥有一套完备系统应对电梯事故的发生;在美国和加拿大,有专门的电梯安全基金会,这类非盈利组织将电梯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、日常性的工作,培养普通民众的电梯安全意识;日本电梯协会、国土交通省负责电梯的监管,保障电梯安全;消费者厅、各地政府和市民团体等则对使用者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。
2.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完善。香港在电梯的设计、建造和安装,以及执行工程的人员如何安全有效执行工作方面,分别设有实务守则和安全守则。为加强规管本港的升降机和自动梯,香港于2012年全面实施《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》;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。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构授权,将电梯的监管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层面。日本除了颁布法律,强制要求所有电梯必须安装安全装置外,还定期检查,严密监控,加强知识普及,提高使用者安全意识。
三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亟需完善的内容
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、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,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(据统计,保养和使用造成安全隐患高达60%),加强全程监控非常必要;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》虽比较“集中”,但震慑力确实不大。政府部门目前对于电梯安全的监管也很不到位,监管流于形式。质检部门既负责对电梯定期检验,在电梯安全事故时又进行行政执法,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,监管层面混乱(湖北荆州“7•26” 电梯“吃人”事故,当地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专家组就可见一斑)。因此出台一部最严格的电梯安全法,在电梯出厂标准,出厂检测,电梯维保资质和监管,以及损害赔偿,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,给予最严格的措施,确保公民乘坐电梯安全,非常必要。电梯到了安全年限后报废的费用如何承担?使用中出了问题谁负责?这些目前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。电梯运营是“分段式”的,所有权、使用权、物业管理权、技术管理权(维修、维保、检验权)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,每个环节责任都不容忽视,安全责任链条必须明晰。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,赔付首问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,电梯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也当建立完善。公共安全,法治护航,我们坚信未来托起孩子远离危险的将不再是一个母亲纤弱的双手,而是法治和文明的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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